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一人一证一编号,对保护新生儿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不作变更。对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请慎重考虑新生儿姓名。正页由新生儿监护人永久性保存;副页是申报户口登记的原始凭证,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申报户口登记时,核实、核对《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是否完整,正、副页相关信息是否一致。申报户口登记前私自拆切、涂改正、副页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证件。
三、新生儿姓名:新生儿父母均为中国籍的使用规范汉字,符合公安机关姓名登记的要求,新生儿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如有特殊情况咨询公安机关后确定。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由新生儿父母依据新生儿是否在中国申报户口登记确定,若在中国申报户口登记需填写中文,若不在中国申报户口登记可以填写英文。
四、办理时,中国人需要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的有效通行证。外籍人士需要提供有效护照原件、复印件。新生儿母亲应亲自到场。若新生儿母亲未到场,需要提供新生儿母亲的授权委托书。
五、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应当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应当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双向(证明一个是母亲,一个不是母亲)的亲子鉴定证明。
六、其他特殊情况依据上级文件办理。